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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发展工作制度
2017/10/01 08:00  

发展党员工作,是基层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完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一、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并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党员发展预审制度

1、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指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后、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将其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的制度。

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和党支部(党小组)与本人的谈话记录,看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2)审查党小组(团组织)向党支部的推荐情况,看申请入党前的现实表现。

(3)审查政审材料,看主要社会关系和政治历史情况是否清楚。

(4)审查培养时间、培养联系人意见、《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和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看成熟程度。培养考察必须1年以上,集中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当年培训的当年有效。

(5)审查支委讨论确定为发展对象等会议记录,看支委意见。

(6)审查公示情况,了解发展对象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表现,看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3、上级党委对党支部呈报的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要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备、程序规范的,要作出同意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的书面批复,党支部在讨论之前,要指导发展对象按照要求填写《入党志愿书》;对材料不全、程序不合的,退回原党支部重新教育、培养和考察。

4、对没有经过上级党委预审的发展对象,党支部不得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预备党员。

5、经上级党委审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党员发展公示制度

1、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为了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党员的先进性,有效地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把党员“入口”关,在党员发展前和转正前进行公示的一项制度。

2、公示时间:发展前公示在支委会讨论确定发展对象之后,预审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之前进行;转正前公示,在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是否转正式党员之前进行。

3、公示内容:发展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提出入党申请时间、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以及参加培训班情况等内容;转正前公示内容为:预备党员基本情况、预备期起止等。

4、公示形式:发展党员公示制由党支部负责实施,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

5、公示情况的查处:公示日限原则上定为十天。公示内容张榜公布,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对公示对象有关情况向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进行反映。各级党组织听取公示情况的反馈和调查结果时,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不得发展。是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6、注意事项:发展党员实行公示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员发展党员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

四、党员发展责任追究制度

1、发展党员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其党支部(或责任人)的责任。

(1)发展对象隐瞒本人、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的;为达到入党目的,采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的;对党组织有其它欺骗行为的。

(2)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未能认真履行对发展对象教育培养职责的;未能如实填写相关入党登记表的;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情况、造成发展失误的。

(3)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的确定未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没有进行表决的;赞成人数没有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擅自作出决议的。

(4)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时间不满一年的;没有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或政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集中培训,或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擅自发展的。

(5)支部大会就吸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形成决议后,未按时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6)党支部故意隐瞒事实,致使误批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时不予配合,故意设置障碍,组织反调查,指使知情人出示伪证,指使、支持个别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的。

(7)授意、指使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或故意纵容、包庇有关责任人,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入党的;在上级党组织查处问题时,对办案人、检举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8)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归档,或造成遗失的;蓄意更改、涂抹或销毁档案材料的。

(9)发展党员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

2、针对上述不同情况,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追究发展对象责任,取消发展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2)追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责任,取消其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故意隐瞒事实,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追究党支部责任,对支部书记、主管副书记、组织委员等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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